《通知》将具体检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变更或者终止的)之日30日内,到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者注销手续;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在其营业场所醒目对相关文件、事项等予以公示;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是否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向委托人说明并书面告知事项。
其中,检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具体为: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卧铺车上的冲动揽业务,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同时,《通知》要求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大于100家的,检查数量不低于40%;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大于60家少于100家的,检查数量不低于60%;地产经纪机构注册总数少于60家的,要全部检查到位。
《通知》表示将根据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对于违法较轻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违法情节较重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取消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要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予以以示。对未经注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