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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违法搜包欲以一箱牛奶私了 称当事人刚任职
  •   莫女士为证明清白,把包里的东西全倒了出来

      24日,市民莫女士在东方广场人人乐超市被指“偷东西”,超市工作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要求她开包检查,在没搜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当时,工作人员并未就此事表示歉意,双方僵持4个小时后,超市方想以一箱牛奶表示歉意,被莫女士。律师表示,超市违法搜包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要求超市方赔偿道歉。

      逛超市被误认为是贼

      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市民莫女士独自一人来到小区附近的仙葫开发区蓉茉大道的东方广场人人乐超市,想要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在超市内逛了一大圈,发现没有找到合适的商品,于是准备离开。这时她看见食品专区的货架上摆放着近期的超市快讯,就取了一份翻阅。想到可以带回小区给邻居们也看看,她又再抽出一份,随手拉开身上的小挎包,将两份快讯塞了进去。

      莫女士她没有购买任何物品,大约在下午4时40分从无购物通道离开。然而当她通过安检门走出100米,准备跨出超市大门时,一名陌生的男子突然拦住她的去。

      “当时他就说‘你停住,你打开包!’还把手按在了我的挎包上。”莫女士说,她被这突如其来的状况弄蒙了,还以为男子是叫错了人,当确认是自己后,她立即反驳为什么要让自己开包。

      当时这名男子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只是莫女士常来这家超市,隐约记得他应该是超市里的工作人员。莫女士突然意识到,对方在如此“要求”自己,肯定是把自己当贼了。

      众目睽睽之下被搜包

      莫女士当即表示,自己并没有购物,更没有私拿超市的东西,就只是要了两份超市快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莫女士当场从挎包内掏出快讯,“我对男子说,这些快讯不是可以免费拿的吗?如果不让拿,就不要了!”顺手把快讯扔进了一旁的垃圾桶内。

      本想着误会可以就此了结,莫女士准备转身离开,却没想男子又再一次拦住了她,并抓住她的包,要求再次开包检查。此时,一旁围观的群众多了起来,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莫女士把包里的东西一股脑全部倒出,伞、眼镜盒、钥匙、钱包,仅此而已,并没有发现所谓的“赃物”。

      发现没有异常后,男子转身离去。此时已到了下班购物的高峰期,莫女士发现,周围大多数顾客向她投来异样的目光。“我听见有人说,‘这个人被打开包检查两次,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面对他人的种种猜测,莫女士觉得超市方欠自己一个解释,还应该赔礼道歉。随后,莫女士便向超市总台反应情况,要求超市方。

      搜包工作人员避而不见

      莫女士表示,自己在众人面前被误会,希望超市方能让该男子在现场进行道歉,让在场的围观群众知道这只是场误会。之后男子露面,却朝她吼了一声“阿姨我跟你道歉了,这样行不行!”这样的态度,让她感到更。此后男子就再也没有露面。

      当晚8时许,当记者赶到现场时,莫女士和超市方依旧处在僵持状态。据超市防损部一位陈姓负责人表示,当事的这名男子姓任,是他们部门的一名职员,当时这名工作人员可能通过器看见了莫女士“可疑”的举动,才要求搜包的。

      而当记者提出,为什么在安检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会对一名顾客提出如此的要求,以及超市根本要求搜包时,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可能由于刚任职不久,加上年轻气盛才如此鲁莽。

      之后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这名任姓工作人员始终没有露面,莫女士与超市僵持了4个多小时,最终由防损部的负责人代为道歉,结束了此事。道歉后,超市方送出一箱牛奶给莫女士表示歉意,莫女士及其家人了礼品,表示自己需要的只是一个道歉。

      律师说法

      对于超市方要求开包检查的做法,记者咨询了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世林。

      超市方是否有要求检查?

      《》第37条:中华人民国的不受。非法和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的,非法的身体。

      《消费者权益保》第25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得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消费者的。

      任何超市或个人都没有对顾客进行,即使消费者偷了东西,确实要检查,也只有侦查机关、才有。超市私自,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被超市方要求检查时,该如何应对?

      在生活中,消费者因超市报警器误报、工作人员失误等问题造成的误会时常发生。顾客并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盗窃行为。而超市为了自己的,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这样的情况下,顾客有义务配合超市事实,与超市方进行协商。而当超市方提出进行、开包检查,或是到办公室问话等要求时,顾客应,如对方一再以至于对自己挟持时,消费者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超市非法、搜包,人如何?

      超市方没有对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这样的情况,超市已经到消费者的人格权,根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权等人格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起诉请求赔偿损害。

      消费者人可以在权益受到之日起2年内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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